1、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小于30米;礦井每個中段采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
2、礦井必須有獨立的能保障井下作業所需通風量的通風采場;通風不良好的掘進工作面(天井)和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按井下作業最高人數算供風量不得少于4m3(min/人)。
3、提升設備、設施及安裝、配合、連接等要符合有關安全規程要求,強度安全系數可靠,有防過卷、斷繩、墜井和跑車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系統有靈敏、清晰、可靠的信號裝置,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4、垂直深度超過50m的豎井用作人員出口,須用罐籠或電梯升降人員,罐籠須裝設能打開的活頂蓋,應裝設扶手、設阻車,裝設不小于1.2m的罐門或罐簾,乘車人員按每人占用0.2m2底板面積計算,禁止人貨同時升降。
5、井下要有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統。
6、井下要建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應接地。
7、井下相鄰巷道與采場之間,巷道和采場與采空區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規格應在采礦設計中規定,生產中要嚴加保護,免受破壞,保障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性。
8、井下要有防塵、供水設施,鑿巖出的碴必須采取濕式作業,接塵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9、井下火工材料儲存、運輸、使用,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要配備專用炮箱、炮棍、炮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操作。
10、地下采礦必須按采礦設計和作業規程進行采礦,要堅持采剝并舉,掘進先行,首先按總體設計規定的開采順序劃分礦塊(采場)進行生產探礦,搞清礦塊的產狀及主要構造,再根據所選定的采礦方法作該礦塊的采準,切割和回采設計;施工時,要先做好采準、切割工程,經驗收符合設計要求時,再進行切,采和回采作業,在施工過程中,須有地、測、采專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保證按設計施工,嚴禁不切準、切割工程,只采不掘,亂挖亂采。
11、要按作業過程、規定管理頂幫,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
12、采場回采,必須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采好場地,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后回采作業,嚴禁在同一采場同時處理浮石、平場和鑿巖作業。
13、采掘作業面放炮后,要進行通風,嚴禁頂著炮煙作業。
14、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采場、天井等)嚴禁單人作業。
15、采用淺眼留礦法,必須嚴格遵守放礦作業規程,放礦人員要與采場內人員密切聯系,在放礦范圍內禁止上下同時作業。
16、放礦作業,當漏洞或留礦出現懸拱、立槽時,必須及時處理,處理時嚴禁人員進入懸拱或立槽下方進行處理。
17、井下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飲酒。
18、井下與井上應具備通訊設備。
19、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
20、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須設有標志、照明、護欄、隔篩、蓋板。
21、人力推車工必須攜帶礦燈,一人只準推一輛車。
22、井下水平巷道或傾角45°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堅井或傾角大于45°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豎井內電纜中間不準有接頭,巷道內不準把電纜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
23、根據需要,井下適當配備滅火器材。
24、下井時要穿戴好完整的勞動保護用品。
25、井下嚴禁職工亂跑、橫躺豎臥、打盹睡覺。